為落實《民法典》關于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的相關規定,貫徹《自然資源部關于做好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工作的通知》(自然資發〔2021〕54號)的有關要求,我局開展抵押期間不動產轉移登記業務,現將相關事項通告如下:
明確抵押期間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業務范圍
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動產,當事人因買賣、贈與、作價出資(入股)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并(分立)、夫妻財產約定、夫妻離婚析產及繼承等原因,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業務。
不動產抵押登記申請書及登記簿增加“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轉讓抵押不動產的約定”欄目,辦理不動產抵押權登記時根據當事人申請,記載轉讓抵押不動產的約定情況,有約定的在登記簿欄目填寫“是”,沒有約定的在登記簿欄目填寫“否”。約定情況發生變化的,登記部門根據申請辦理抵押變更登記。
當事人申請在抵押期間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的,根據不動產登記簿記載情況,按以下兩種情形分別處理:
?。ㄒ唬┎粍赢a登記簿“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轉讓抵押不動產的約定”欄目未記載轉讓抵押不動產的約定情況或者記載為“是”的,由受讓人、抵押人(轉讓人)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不動產轉移登記。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由受讓人、抵押人(轉讓人)和抵押權人共同簽署。
?。ǘ┎粍赢a登記簿“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轉讓抵押不動產的約定” 欄目記載為“否”的,由受讓人、抵押人(轉讓人)共同申請不動產轉移登記。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由受讓人和抵押人(轉讓人)共同簽署。
特此通告
中山市自然資源局